《航铁集团每日资讯》“互联网+”是种能力 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
互联网的日新月异为世界带来了令人惊叹的变化,“互联网+”的提出更是给举国上下带来了一片利好。
在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中,整个产业将形成更广泛的、以互联网为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,这不仅仅适用于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三产业,同时也在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渗透。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,互联网就像不可或缺的“水和电”一样,各行各业都可以便利地拿来使用,在互联网浪潮中寻找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,这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大势所趋。
日前,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《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(2018)》显示,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7000万,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;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,比上年增加131万,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.7%。这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,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。
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委员指出,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动力正在由投资、出口转向创新创业、消费带动。其中,最突出的表现是“互联网+”带动了大数据、云计算和平台经济、分享经济的发展,创造了众多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;创新创业发展迅速,产生众多创业组织和小微企业,带动大量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,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。在他看来,“互联网+”带动的新就业形态大致分为以下几类:商业销售类,如阿里巴巴;科技服务类,如猪八戒网;出行服务类,如滴滴打车;生活服务类,如58同城。
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兴起,离不开科技的支撑,建议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的协同,大胆尝试,催生出更多新的就业形态。此外,用人单位应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,尝试允许员工具有多重工作身份。
“互联网+”就业形态目前仍存在短板。一是社会保险对非标准就业劳动者的保护有所不足。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,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,当面临失业和工伤伤害时承受能力不足。二是非标准就业形态与传统劳动关系有较大区别,用工关系模糊,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。三是给劳动保障监管服务带来了挑战,相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维权都有难度。
要推动‘互联网+’就业的发展,必须完善劳动法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,完善行业、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机制,优化市场竞争,实施差别化和适度监管。此外,还应加快推进适应新形势的教育改革,加强对失业人员的“互联网+”再就业培训、引导,保障就业结构平稳转型。